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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學生申訴 Student Appeal

 

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介紹

本校為保障學生權益、疏解糾紛、促進校園和諧、發揮教育功能,依據大學法及本校組織規程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本會設委員學生事務處代表一名、教師代表六名、學生代表三名、專業人士三名,共十三人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
當學生認為校方對其受教權益所做出的處分有違法、不當、權益受損時,若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後仍無法解決,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對校方的懲處、措施、決議事件不服時,得向本會提出申訴。

 

NEW! 學生申訴評議辦法已更新,請於此處下載參考。

◎學生申訴流程:提出申訴-à審議-à評議-à教育部訴願
提出申訴

本校學生提出申訴理由大體分為1.對獎懲結果不服2.成績爭議;若為對獎懲不服,收到獎懲決議通知書後10天內得向本會提請申訴,若為成績爭議,應先申請成績複查後向系上提起陳情,陳情駁回後10天內才得向本會提請申訴。

審議

本會受理學生申訴案件後2週內召開會議。

 

評議

 

 

會後工作日20日內完成評議,並回覆申訴人;若申訴成立,則發還原處分單位,若申訴駁回,申訴人可繼續提起訴願。

教育部訴願

 

 

案件為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者,得於30日內向教育部提起訴願。

 

承辦人及聯絡電話

諮商與輔導中心 黃佳惠老師

電話07-3426031轉分機2273